员工离职不返还公司工作微信账号 改名后自用:法院判了


(资料图)
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,也成为了常备的办公工具。不少企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,通过工作微信账号添加微信好友,开拓、保存、维护客户,传递经营信息,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。

近日,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与公司“争夺”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案:

广州某公司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。2017年9月18日,刘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。8月15日,广州某公司使用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,并相继提供给曾供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。2017年11月22日开始,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,昵称为“广州某公司-刘某”。2021年5月,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“tt001xy”,并变更微信昵称为“刘某”。

广州某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,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,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,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,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。刘某予以拒绝。广州某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认为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。

广州某公司认为刘某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,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微信账号“tt001xy”,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,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,配合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。

刘某辩称,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广州某公司交付其使用,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,包含隐私信息;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,广州某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、离职后需要归还等,广州某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广州某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,最终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,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,并配合广州某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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